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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市[2003]490号

各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检查时间自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检查分组 
  此次检查分四个组: 
  第一检查组组长杨全喜 
  副组长徐玉欣组员3名(待定) 
  第二检查组组长闫晓江 
  副组长李铁军组员3名(待定) 
  第三检查组组长时玉军 
  副组长唐彬组员3名(待定) 
  第四检查组组长杜连起 
  副组长孟欣组员3名(待定) 
  另设检查督导组,由省建设厅监察室宋金晨、李安钢2人组成。 
  三、检查分工 
  第一组负责检查石家庄部分机构和邢台、邯郸的机构。 
  第二组负责检查石家庄部分机构和唐山、沧州、衡水的机构。 
  第三组负责检查石家庄部分机构和秦皇岛、承德的机构。 
  第四组负责检查石家庄部分机构和保定、廊坊、张家口的机构。 
  四、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包括进冀代理机构(今年10月新批准设立的机构除外)。 
  五、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和工作业绩,其中: 
  资格条件 主要检查机构性质、人员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工作质量 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编制的深度、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以及服务的意识等; 
  市场行为 主要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是执行招投标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或者以成立分公司、代办处等形式出卖、转借资质和挂靠等行为,是否存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泄密、收受好处和乱收费等情况。 
  工作业绩 主要检查近三年机构完成代理业务的情况。 
  六、检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降低资格或吊销资格的处理。 
  (一)机构、设施和场所满足不了业务开展需求的; 
  (二)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三)管理混乱、工作质量低下的; 
  (四)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的; 
  (五)机构专职人员不到位、注册造价师没有办理注册或变更手续的; 
  (六)与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的; 
  (七)超越机构资格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外省进冀机构违法经营的; 
  (九)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严重违反市场有关规定,构成降低或吊销资格条件的; 
  (十一)暂停业务期间未完成与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脱钩改制的 
  (十二)向中标企业收取费用的; 
  (十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检查要求 
  (一)请各市建设局接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汇总当地开展自查自纠、抽查和贯彻执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届时,向检查组做专题汇报。 
  (二) 此次检查除按照要求对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当针对机构存在的体制、经营、管理、工作质量等影响机构发展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检查期间要提前三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在《河北建设报》报道专项检查的情况。各检查组应及时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素材。 
  (五)检查结束后,所有检查情况录入机构数据库。 
  (六)检查过程中,要轻车从简,秉公执法,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和馈赠。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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