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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3]13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和具体内容,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现将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导则》,按《导则》要求建立和调整监督工作制度,积极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导则》,加强对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当依据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是否认真履行监理的职责。 
  三、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对违反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复查。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做好以上各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 
  五、各地要结合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化。将各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定期进行网上公布,通过社会监督,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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