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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0 生效日期: 1989-01-2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89)6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件规定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是国家对整个邮电企业实行的办法,至于邮电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仍按(1988)邮部字445号、48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实行挂钩办法以后,根据国家规定和我部长春会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在工资基金的使用上要留有余地,做到以丰补歉。凡是没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将执行情况最迟于二月五日前报部。 
  三、一九八八年是实行挂钩办法的第一年,一定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使这一办法不断完善。 
 
  附件: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 
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 
 
邮电部: 
 
你部〔1988〕邮部字129号《关于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工 
资总额同邮 
 
电业务总量挂钩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直属企业从一九八八年起实行工资总额与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即工资总额基数的80%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20%同实现税利挂钩。 
  二、核定你部直属企业邮电业务总量基数为343,189万元,实现税利基数为167,739.9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150,103.1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11,948.9万元,奖金为38,154.26万元。总浮动比例为1:0.8。 
  三、把劳动生产率、上缴税利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当年上缴税利低于上年实际数的,每降低1%,扣减新增工资的1%,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每下降1%,扣减新增工资的0.5%。其它考核指标完不成的,也要分别扣减新增工资的5-10%。 
  四、挂钩后,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奖金在留利中列支。新增效益工资,根据基本工资和奖金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列支。 
  你部可在核定的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的挂钩方案。执行结果,按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效益工资不得突破。要加强企业工资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发放上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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