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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无线电集群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7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已在部分省市开通,现将该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200元。 
 
  二、使用费 
 
  (一)集群系统内用户月使用费 
 
  每部每月:150元。 
 
  安装使用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接入集群系统外公用电话网的通话费 
 
  接入公用电话网的用户,除每月收取月使用费150元外,另按通话时长每分钟收取0.40元通话费,主被叫双向收费;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三、人工漫游资费 
 
  (一)登记费:每部每次20元,由归属局收取。 
 
  (二)被访局集群系统使用费:每部每天8元,由被访局收取。 
 
  其基本收费时间为10天,不足10天的按10天收取;10天以上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 
 
  (三)接入被访局集群系统外公用电话网的通话费:每分钟0.40元,主被叫双向收费;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由被访局收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情况上下浮动20%。 
 
  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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