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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5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大举措。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山海协作工程”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深化,拓展,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加大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五大百亿工程”中百亿帮扶致富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2003年至2007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为75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5万人次。通过联合与协作,在欠发达地区逐步形成我省支柱产业的配套基地,扩散产业的协作基地,科技成果的应用基地,农副产品、新型建材、劳动力的供应基地和旅游、休闲、度假基地。作为启动之年,今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要达到15亿元,力争实现20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1万人次。 
  一、加强领导,形成推动机制 
  切实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各级“山海协作工程”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指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协作的市县行政首长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督促和落实山海协作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处室。 
  二、加强督查,建立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山海协作工程”工作责任制,做到有任务、有督查、有考核。根据百亿帮扶致富工程中山海协作5年总体目标,各地每年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加强目标管理,完善年度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全省每年要组织1-2次“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督查,推动山海协作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政策 
  加大对“山海协作工程”的政策引导,对符合浙政办发[2002]14号文件的合作项目,省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欠发达地区要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山海协作工程”;发达地区要制订鼓励政策,鼓励企业到欠发达地区投资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项目布点、资金安排、科技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山海协作工程”的开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办好“山海协作工程”示范园区,把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辐射范围广的山海协作项目引人示范园区,有关部门要在立项、用地、贷款、税收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加强服务,健全协调制度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有结对任务的市、县要健全跟踪协调制度,可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加强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与反馈,及时分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协调抓好落实。重视探讨新的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新的合作活动。省协作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努力提高合作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 
  五、加强交流,构筑合作平台 
  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有结对任务的市、县,既要以结对地区为重点,也要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作。要组织地区间的互访交流,各结对市、县,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领导互访,共商对口协作大计;要组织信息交流,搭建“山海协作工程”信息平台,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建立山海协作项目库和企业档案;要组织开展专项合作交流,每年四季度省里在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组织一次“山海协作工程”洽谈活动,帮助欠发达地区开展专项合作交流活动;要组织人才、劳务交流,有结对任务的市、县通过制订人才、劳务交流合作计划,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双向交流,有计划地安排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就业。 
  六、加强宣传,营造协作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多层面、多形式介绍“山海协作工程”,宣传“山海协作工程”,打响“山海协作工程”品牌。要制订宣传计划,每年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上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宣传报道,可通过开辟专栏、专刊、专题的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项目推介等活动。通过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山海协作工程”,支持和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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