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函[2003]277号
各市建委:
近年来,勘察设计单位重组、合并等情况较多,不少单位对单位名称做了变更。有些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的名称与单位业务范围不一致,如无规划设计资质却使用“***规划建筑设计院”名称,无勘察资质却使用“***勘察设计院”名称等,不仅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也不便于社会公众对勘察设计行业进行监督。为贯彻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有关要求,促进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发展,现就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同时,单位名称应当冠以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二、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单位开展业务相一致。凡未经批准开展的业务,不得列入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我厅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中,将对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进行清理。凡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进行变更,否则,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