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资凭证发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0 生效日期: 1993-10-2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以下统称邮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发行。邮资凭证的发行管理,是关系到国家、邮政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信誉,有效地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邮资凭证或形似邮票图案的附加费、延伸服务费票券,杜绝低于邮票面值或提前出售邮票问题的发生,必须加强邮资凭证的管理。各管理局、中国邮票总公司,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规和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邮资凭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要把邮资凭证管理工作纳入邮政业务管理范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处违反邮资凭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不能姑息迁就。现将关于加强邮资凭证发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印制发行邮资凭证(包括在信封、明信片、邮简上印“邮资已付”或“免资”字样),或形状、图案与邮票相似、有面值、有名称、有发行单位的附加费、延伸服务费、建设费等凭证、票券。凡已印制发行的,应由管理局严肃查处,所得收入全部上交邮电部。 
  二、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日期的,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任何单位提前出售。纪、特邮票在邮电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必须按所印面值出售;任何邮票不得低于面值出售;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售价出售,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售价出售。超过邮电部规定出售日期的邮资凭证,按邮电部邮部(1993)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低于面值或低于部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三、认真执行《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加强检查所属企业支付代售邮票酬金执行情况。凡超过邮电部或管理局规定标准而支付代售邮票酬金的,其超过部分由责任人承担;以支付代售邮票酬金为借口,低价批销邮资凭证的,其支付的全部酬金由责任人承担。 
  四、对于出口邮资凭证的管理,应当防止倒流,在国内出售,具体办法由中国邮票总公司制定,报部备案。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由于监督检查不力或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不查处、姑息迁就、隐瞒、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损失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