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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议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精神,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十五”发展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园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和认识园区发展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腾冲、华坪、开远和隆阳四个省级园区,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验区,所在地、县政府要以省级园区的高度来深化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为全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经验。没有省级园区的地州市可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建立自己的园区,提供样板,作出示范,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和经验。 
  (二)把园区建设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开发建设园区是我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坚持放心、放胆、放手和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数量、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范围的方针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园区建设。通过园区建设,带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园区建设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小城镇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对内对外开放紧密结合,使之成为提升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积极探索园区发展的路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发展区域特色产业群体和科技型产业为重点,集中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相对优势,不唯成分看实践,不抠比例看发展,不限速度看效益,实现成片开发。要依托产业支撑,不断总结和完善一区多园、一园多点、一区一街,自主开发、滚动发展的路子,尽快建成各具特色的园区,使之成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改革试验区、优化产业结构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促进我省园区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转变观念,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改革园区管理体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园区建设开发上实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各级政府要以创造宽松环境为目标,以扶持引导、排忧解难、优质服务为己任,完善园区建设管理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不直接从事园区的管理和干预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园区内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设立园区建设的协调办事机构。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由建设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实体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开放管理和经营。 
  (五)创新园区管理运行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的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便捷高效地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综合配套的优质服务。 
  三、转变作风;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六)加快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建设规划,加大园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 
  (七)搞好对园区内企业的事务服务。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建、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园区,开展服务,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并支持园区大胆探索。 
  (八)减少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取消对企业的达标评比活动,减少对园区内企业的检查,除行政执法检查外,未经县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园区对投资者进行检查,属于行政执法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 
  (九)规范园区收费。在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对园区内企业属于地方收取的规费,实行减免优惠办法,对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收费的低限标准收取。对应收取的规费,企业入区第一年免收应缴数额的1/2,第2年免收1/3,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十)建立便商服务中心。对入园区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的管理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办公”的制度。对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再审批,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四、优化产业结构,拓宽经营领域和行业 
  (十一)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园区产业、产品和组织结构。在大力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注意指导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园区建设要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十二)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步伐。鼓励企业按照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合法权益,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业和产品档次。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经费的开支比例,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鼓励围绕我省的三大战略目标和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有地方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第三产业。 
  (十三)取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种限制。对进入园区的工商企业及服务行业,要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和行业限制,降低门坎,扩大市场准入,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全部放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达不到规定的,可以采取分期到位的办法。 
  五、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十四)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扶持办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除享受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外,还可享受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对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在用地、供水、供电等方面可以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对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从事商业、娱乐、旅游、市场建设),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后,享受核定基数、年度递增,超额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六)加强对园区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园区可以探索组建中外合资、独资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建以信托投资或民间信用为主的股份制机构,开展对园区内企业的融资业务,拓宽园区内的融资渠道,增加园区的吸引力。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中心),积极推广企业互保税保为基础的贷款担保方式,多渠道、多层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增强资金筹措能力,进一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十七)园区土地坚持统一征用和规划。为减轻园区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优惠2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与当地市(县)土地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付款25%,余款在5年内付清;属于我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的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企业。 
  六、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园区所在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开发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坚持一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推动园区建设的更快发展。 
  (十九)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园区内党、团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园区和企业发展实际,加强园区内的教育培训江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员工综合素质。 
  (二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重点推进养老、失业保险的建立,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省级实验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各地州市及县乡设立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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