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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和组织军工力量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建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3 生效日期: 1988-11-1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简称军转民、下同ぉ工作有了良好开端
  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三年以来,军转民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不少军工单位在沿海地区设立了“窗口”,为内地军工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市场信息,推动军工单位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促进了军工厂所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这些企业已逐步成为沿海地区技术发展的骨干力量,在沿海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军转民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ぉ多年积累起来的国防科技成果大部分没有转化为商品,还不能为民所用;
  (二ぉ国防科技工业研制、生产能力还有很大潜力,亟需有组织地加以挖掘;
  (三ぉ军转民工作仅靠各单位独立开展,许多涉及方针政策的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以至不能很好地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整体优势。
三、进一步推进军转民工作的建议
  为了有组织、有步骤地把国防科技工业力量调动起来,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军转民工作。
  (一ぉ统筹安排军品科研、民品开发和技术转移工作。一是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以后,科研和生产单位,不论以军为主还是以民为主,都应当统筹安排好军品和民品的科研与生产;二是把支援沿海经济发展和三线企业的调整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搞好一、三线结合;三是把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结合起来,形成具有技术实力的综合性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家计委和国防科工委应积极配合,加强规划和协调,积极地、有步骤地把国防科技工业力量调动起来,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
  (二ぉ经济综合部门随着职能的转变,对军转民工作逐步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军转民工作,由各军工行业部门负责。国家计委负责在计划安排中对军工各部门重点民品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和经费的分配予以支持;国家科委负责军工技术与星火计划实施的结合;国防科工委负责军工技术的解密、信息交流,组织协调军工技术开发和转让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要密切配合,从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上加以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沟通军民之间的联系,组织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项目的协调,促进高技术产业化,推动军工各部门之间、军工各部门与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为军转民工作向纵深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ぉ把国防科技优势同沿海地区的资金、劳动力、开放政策和国际市场信息优势结合起来。组织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对沿海地区引进项目的消化、移植和翻版,组织内地及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组织替代进口产品的开发生产。军工部门要根据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组织整理一批项目,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有关地区或企业开展合作,发展一批附加价值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入国防市场进行竞争。
  (四ぉ军工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发挥军工力量的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制订地区、行业的经济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综合论证;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承包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承担重大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翻版,承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等。
  (五ぉ加强同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合作。短期见效的项目,主要靠发展技术市场,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民用企业联合,以技术入股方式或军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意义比较重大,需要进行军工技术二次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予以贴息贷款或进行风险投资。
  (六ぉ改革和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国防科技力量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关键是要解决军工企业和研究院所长期吃大锅饭的问题,建立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竞争的动行机制。军工科研单位要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国防科技工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创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与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横向联合,组织国防科技力量投入沿海地区经济建设。
  (七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军转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军工部门机构调整、转变职能的过程中,不要削弱对军转民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内部要明确一个归口管理单位,在人员编制和机构配置上统筹兼顾军民两个方面,从组织上保证国防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以上报告,如原则同意,建议批转有关部门。具体工作,我们再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当否,请批示。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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