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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 1992-06-08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
  
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因各类基本建设、开矿采石以及毁林开荒、乱占滥用等原因,平均每年损失林地五十二万公顷。这些被占用的林地,有相当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也没有交纳补偿费用,使本应用于恢复植被的造林资金大量流失,也使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有林地面积仅占世界有林地面积的3%,人均占有林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2%。目前,我国每年造林面积不少,新造林地增长较快,但由于现有林地被侵占等原因,致使每年净增加的森林面积却不多,这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来,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也作出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执行情况不好,在相当一部分地方没有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也不够。为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也是保证实现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九至二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珍惜林地,提高保护林地的意识,要做到像保护耕地那样保护好林地。

  二、严格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的上述两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三、认真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植被、补偿林地损失,是保护林地和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垦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依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征收补偿费用的项目不全;有的在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改完善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办法和标准,并从今年下半年起认真组织实施。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的部分以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四、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抓紧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要依法处理;对侵占林地行为不负责任,放弃管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有林地面积变化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林业部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要对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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