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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3]1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由于机构调整等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又出现了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移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自治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自治区计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严禁各地、各部门超越权限自行审批建设办公用房。凡自行审批建设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得予以资金支持。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切实盘活存量资产,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为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进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彻底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通知所指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也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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