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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质成品油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6 生效日期: 2003-02-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安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2月2日,哈尔滨道外区天潭大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经初步认定,该酒店违规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小炼油厂生产的劣质溶剂油取暖,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质成品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成品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各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有关合法手续,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各成品油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经销,并严格依法经营;各成品油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到合法经销企业采购经检验合格的成品油,严禁私自采购、使用劣质成品油。 
  二、 各级经贸、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立即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成品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和非法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类成品油的生产企业,一律查封,拆除设备,收缴原材料和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对未取得经销成品油许可证和非法经销劣质成品油的销售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库存劣质成品油和非法所得;对使用劣质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收缴其使用的劣质成品油,并向用户宣传使用劣质成品油的严重危害,对因使用劣质成品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务必求得实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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