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动植检综字〔1996〕30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国家局动植检综字[1996]18号文“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谅悉。
为统一各类业务印章样式,现将检疫专用章、受理报检章、检疫放行章、船检专用章的印模样式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样式在当地联系刻制,同一种印章需配备多枚供各分支机构、工作点等使用的,编号(01、02、03…)刻在印章正中间。
检疫审批专用章和证书印章由国家局统一制发。证书印章未作修改,继续使用。
各类检疫业务印章启用前,其印模须报国家局综合处备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