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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6号
各州布、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圆满完成了普查一、二、三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现已进入资料开发与名录库建设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以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统一的系统管理技术与标准,在中央、省、地、县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重大意义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我国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它对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改善宏观经济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和规划城乡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这项基础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主要内容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是建立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基础上的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咨询、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的决策支持系统和应用信息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我省的16个地、州、市,128个县(市、区)的所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经济指标。通过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实现部门间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安全、高效、全方位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建库联网的统一要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要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部门现有资源,按照“应用主导、网络共建、运行安全、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一)建立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从2003年1月起,建立全省统计、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检和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以确保云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动态维护和适时更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报送基本单份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数据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以网络方式建立完善、快捷的查询系统,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完成四级建库工作。2003年6月底前,利用已经建成的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逐步实现中央与省,省与地、州、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传输、修改和查询。没有接入统计信息主干网的地、州、市、县(市、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可采用加密技术利用公网和磁介质方式实现县(市、区)与地、州、市,地、州、市与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传输、修改和查询。 
  (三)通过政府信息网实现有关部门网络互联。各地、州、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横向联网工作,根据各地政府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实现。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最迟在2003年底前立项并开始实施。 
  (四)发展目标。从2003年起,逐步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络互联工作,最终实现中央、省、地、县四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维护和更新,维护更新的传输方式应随政府信息化进程逐步改进和完善。充分采用加密技术直接使用政府信息网及其他信息平台传输,实现物理联网传输。维护更新频率由每年两次逐步增加到每年4次(按季)、12次(按月),最终实现数据适时传送,适时更新。 
  四、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应采用现代化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传输技术以及大型数据库和GIS技术作为重要支撑。为使其能够达到安全、高效地运行,拟采取立项招标的办法来实现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全省要使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相应的软件,以实现对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及联网传输。各相关部门都要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抓紧完善本系统的信息采集和网络互联工作,并统一数据交换的接口和相关标准,加强对有关人员特别是县一级人员的培训工作。名录库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统计、编办、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及其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协调。各级统计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其所属系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规划纲要 
  2.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统计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规划纲要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我国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它对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秩序,规划城乡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各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该系统要具有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和运行系统安全等特点,从而高效、安全、全方位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为此,必须重点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至规范标准。规范和衔接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和统计等各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分类标准,以及各种标识、代码和相关的信息技术与标准,保证名录库系统的统一性。 
  至四级建库。以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统一的系统管理技术与标准,在国家、省、地、县四级建立起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 
  至纵横联网。逐步实现国家、省、地、县各级名录库之间的纵向联网及其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和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 
  至维护更新。通过建立完善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制度和切实可行的部门协作机制,保证实现名录库资料的动态维护和更新。 
  至信息共享。按照用户的不同身分赋予不同的使用权限,并通过建立相应的查询系统,为其提供相关的综合资料、名录资料或基层资料。 
  二、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及其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协调,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指定的主管部长(或局长、主任)和司长组成。国家统计局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全国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有关标准和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经费预算及落实方面的工作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上述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广泛动员其所属系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地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搞好本地区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于系统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及时加以解决。 
  三、指导方针和实施步骤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有基础,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现有资源,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按照“应用主导、网络共建、运行安全、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一步: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立名录库和维护更新制度的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普查资料。 
  (一)要认真做好名录库系统建设方案的设计和研究论证、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硬件环境的配套,以及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等项准备工作。 
  (二)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处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国家、省、地、县四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分别按照本级生成的数据文件,建立起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并利用已经建成的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实现国家与31个省级名录库的网上传输、修改和查询。 
  (三)初步建立起全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制度,并由省、地、县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根据全国的统一要求,制订和实施具体的维护更新办法。 
  维护更新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一套由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统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共同执行的资料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磁介质方式或利用公网及其他信息平台、采用加密技术,按季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名录库维护更新所必需的资料。 
  (四)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资料共享的原则,根据用户的不同权限,通过网上查询、网络传输或以磁介质、书面打印等多种方式,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查询名录库的综合资料、基层资料和名录资料。 
  第二步:全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并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日常运行机制。 
  (一)国家级名录库的横向联网工作,要争取在2002年下半年立项,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建在国家统计局的名录库管理系统与中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管理系统实现物理联网和网络传输、信息查询与资料共享。省以下各级名录库的横向联网工作,随各地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情况,由地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最迟要在2003年立项并开始实施。 
  (二)从2003年起,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国家、省和有条件的地市的三级名录库数据的网上传输、修改和查询等功能。此后,再视全国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推进四级名录库的网上维护和更新。维护更新的传输方式,应随网络联接的进展情况逐步改进和完善,可先以磁介质方式传输,再逐步过渡到采用加密技术、直接利用政府网及其他信息平台传输,最终实现物理联网传输;维护更新的频率,可先由按季逐步改为按月,最终实现适时传送、适时更新。 
  四、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应采用现代化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传输技术以及大型数据库和GIS技术作为重要支撑。为使其能够达到安全、高效地运行,拟采用立项招标的办法来实施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全国要使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系统管理软件,以实现对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和联网传输。各相关部门都要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抓紧完善本系统的信息采集和网络互联工作,并统一数据交换的接口和相关标准,加强对有关人员特别是区县一级的人员培训工作。 
  名录库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除应负担本级名录库系统建设所需的经费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名录库系统建设的所需经费。 
 
  附件2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统计制度 
 
  目 录 
  一、总说明……………………………(12) 
  二、报表目录…………………………(1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年检(年审)单位情况表(J302表)……………(14) 
  (二)综合定期表式 
  1.新增单位情况表(J402表)………………………(15) 
  2.变更单位情况表(J403表)………………………(16) 
  3.注销单位情况表(J404表)………………………(17) 
  (三)基层年报表式(表式略)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一1表)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一2表)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各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都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 
  (三)本制度包括:季报《新增单位情况表》(J402表)、《变更单位情况表》(J403表)、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4表),年报《年检(年审)单位情况表》(J302表)。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年检(年审)资料以及经常性的统计调查资料和大型普查资料。从2003年第一季度开始,由县及县以上各有关部门以网络式磁介质方式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内容包括本级掌握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等(表式内容附后)。第一次报送时要报送2001年12月3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的资料。其中,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以及年检资料由各级工商部门报送;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国税部门报送;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地税部门报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资料由各级编制部门报送;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由各级民政部门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其他相关单位的资料由具有该单位审批权的部门报送。 
  (五)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年报报表 
  J302表 年检(年审)单位情况表 季报代替年报 参加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年检(年审)的各类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有关部门 第一季度后25日,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 
  (二)综合定期报表 
  J402表 新增单位情况表 季报 辖区内所有新成立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4 
  J403表 变更单位情况表 季报 辖区内所有变更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5 
  J404表 注销单位情况表 季报 辖区内所有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6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表 年检(年审)单位情况表(附表略) 
  (二)定期报 表新增单位情况表(附表略) 
  变更单位情况表(附表略) 
  
  
注销单位情况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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