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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11号

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站、交易中心,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规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允许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作为下属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也不允许下属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作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二、采用非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报名不得超过三个,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向所有招标单位书面承诺若在第一项工程中标后,应自动放弃其他工程的中标资瘢?⒕??姓斜甑ノ煌?狻3信凳橛Φ痹诠こ坦芟秸型侗昙喽交?贡赴浮? 
  三、采用非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招标单位同意和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同时重新确认其投标单位资格,不符合要求或更换项目经理对其他投标单位显失公平的,应当取消其单位在该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四、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自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起至被确定中标或未中标前,其项目经理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被更换或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但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时,经所有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出具证明,经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经理可以被更换或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 
  五、自被确定中标起至工程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投标单位项目经理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非因施工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由工程管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证明,经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其他工程投标的; 
  (二)非因施工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双方同意中止合同,已在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经理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由工程管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证明,经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其他工程投标的; 
  (四)本人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段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参加后续工程投标的。 
  六、中标单位自被确定中标起至工程取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符合以下情形,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经理。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 
  (五)因失误或过错造成工程严重损失,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工程未完工自行辞职的; 
  (七)其他法定的原因。 
  七、符合本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从被更换之日起至所列情形消失后三个月内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施工单位应当在所列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处罚规定的,自被更换之日起三年内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 
  八、各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中列明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要求,并在投标报名阶段对项目经理有关情况实施审查。招标单位审查时,必须核对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九、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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