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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申报“二○○二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电办[2001]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电子信息技术在各行业特别是企业中的应用,国家在“九五”期间正式设立旨在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倍增计划”(含贷款计划),以鼓励和促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并提升传统产业项目的实施,推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倍增计划”由全国电子办负责归口管理。 
  现将“二○○二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方向: 
  ①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设施,能较大幅度提高其生产效能; 
  ②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调度指挥、生产过程控制、运营与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及工作效率,节能降耗,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④建立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实现“城市数字化工程”打下较好的基础。 
  2.所采用技术可靠、实用、先进、合理; 
  3.有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省级建设厅(建委)初审同意后报建设部电子办; 
  需申请贷款的项目按《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1)规定报送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建设部电子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编入“建设部二○○二年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建议项目计划”,报全国电子办审批; 
  3.全国电子办对建设部电子办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列入国家级倍增计划,下达给建设部电子办及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金融部门。 
  三.项目的管理 
  1.按全国电子办规定,建设部电子办负责建设系统“倍增计划”项目的管理。 
  2.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最少每年一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建设部电子办。 
  3.建设部电子办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部电子办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 
  .项目批准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设综合报告 
  贷款项目还应提交: 
  .开户银行项目评估报告 
  .借款合同、还贷情况 
  5.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部电子办将在行业中予以推广。 
  申请使用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不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项目,可参照办理。 
  四.列入“倍增计划”(含贷款计划)的项目,可申报“建设系统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凡属于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均可申报。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于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前报我办。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表》,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也可直接与我办联系,或从建设部互联网站“行业动态”栏目上下载填报。 
  联系人:丁兆平 
  电 话:010-68394216 传真:010-68393333 邮码: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信息中心 
  建设部互联网站地址:www.cin.gov.cn 
  附件: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现我国“四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中国工商银行印发的“科技开发贷款工作规程”(试行)〈(97)工银工字第7号〉、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95号〉及有关规定,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就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立项原则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用于支持工商银行和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办)共同审定的电子信息应用重点工程; 
  2、申请贷款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3、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4、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分为中央专项和地方项目两类。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上报。中央专项的贷款金额起点为200万元。 
  2、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4)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5)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6)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7)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9)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10)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1)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2)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3、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制,以下简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日期、负责人; 
  .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产品、经济状况; 
  .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开发单位选定理由; 
  .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项目技术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软盘报送; 
  .项目的财务预算; 
  .项目应用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还贷计划。 
  (3)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批 
  (1)中央专项的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好电子信息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单位经济方面的材料,报到当地开户银行及省级分行主管科技开发贷款的信贷部门初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省级主管行业厅(局)及地方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电子办)。经双方审查同意后,由当地主管行业厅(局)报中央各归口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电子办) 
  .行业电子办将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计划表一份、《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式两份)和软盘(项目计划表、项目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同时于本年11月底前,上报全国电子办。 
  中央专项的终审,由全国电子办会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审定。贷款计划由工商银行总行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贷款项目由全国电子办形成电子信息应用专项贷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有关行业、地方电子办。 
  (2)地方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逐级上报各级地方电子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办审查,汇总,提出地方贷款初审项目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将计划和计划软盘上报全国电子办。上报全国电子办进行择优审核后 ,形成全国电子信息应用(地方)建议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地方电子办。地方贷款切块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项目的选择由地方电子办会同同级分行,在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 
  三、项目贷款的管理 
  1、行业和地方电子办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地方项目原则上以地方为主管理,但须接受全国电子办的指导。中央专项项目的管理主要由行业电子办与全国电子办共同负责,主要工作包括:(1)立项论证;(2)开发单位的选定;(3)贷款落实、使用;(4)检查项目实施情况;(5)项目的验收总结等。地方电子办要加强对中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贷款的落实并会同行业电子办和地方行业厅(局)共同搞好项目的验收、贷款归还等工作。 
  2、承担项目单位要定期(最少每年一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行业和地方电子办。 
  3、全国电子办会同中国工商银行不定期地对中央专项和地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项目验收 
  (1)项目完工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 
  .项目批准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 
  .开户银行项目评估报告 
  .借款合同、还贷情况 
  .项目建设综合报告 
  (3)地方项目的验收由地方电子办负责,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当地开户银行(或上级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由有关科技、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中央项目的验收由行业电子办负责,会同地方电子办、项目承担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当地开户银行(或上级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由有关科技、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不少于7人。全国电子办对贷款项目验收进行指导,重大项目可由全国电子办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附件2: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略tbd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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