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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06 生效日期: 1984-04-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建委): 
  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编制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经我们审查,同意颁发,从文到之日起开始试行。文到之日前已完成的设计任务,仍按原协议执行。 
  本《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项目的设计收费。对于承担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应根据国际上设计取费情况,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希望你们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们,以便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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