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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3 生效日期: 1991-12-1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840号
  城市排水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 
 
 
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排水、治理污染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 
  城市排水包括公共排水和自建设施排水,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排水的管网、泵站、沟渠,起调蓄等功能的塘、浜、湖等,以及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设施。它是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排除渍涝灾害和防治水污染的保障体系,是保障人体健康,为人民创造清洁的生活和劳动环境,维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排水有了一定的发展。到1990年底,全国467座城市已有排水管道5.8万公里,日排污水量970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设施3.88万座(套),日处理能力5100万立方米。其中城市公共排水管道4.7万公里,日排污水量80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厂80座,日处理能力277万立方米;排水管道长度、日排污水量和日处理能力分别比1978年增长2.38、1.96和4.37倍。为防治城市渍涝、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长期以来,由于对城市排水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一,未能及地制定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致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服务面积普及率只有59%,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率只有3.44%,况且现有设施技术状态不断下降,老朽设施所占比重管道为20%、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为30%以上,更加剧了需求矛盾,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制约着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它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不相适应。因此,制定扶持城市排水发展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加速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重点是大中城市公共排水,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强化城市排水的管理,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改善目前的落后局面,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提高排渍能力,以确保城市安全,减轻水污染的危害,发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 
  (二)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分流域、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城市新区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和处置设施要按清污分流体制与新区同步建设。旧城区改造时应将改善生活环境列为重点,规划和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城市防治水污染的骨干工程,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设施,必须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和计划,与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并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和物价等方面予以扶持。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按城市水域功能区的要求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控制水质和区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制定不同时期的城市排水管网服务面积普及率和排放水体水质达标率;不断提高其运营服务水平,发挥现代化城市排水设施的整体效益。 
  (四)各单位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都应本着“谁造成污染,谁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做到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除必须预处理者外,宜集中由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处理,以避免重复处理,节约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发挥防治区域、流域水污染的整体效益。 
  (五)制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规划,应贯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八五”期间要着重减轻渍涝灾害保护城市水源水质,维护管理好现有设施,充分发挥其效能;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现有设施效能,以降低能耗,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城市排水管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经营机制;提高公共排水的管网密度和服务面积普及率,到2000年,实现城市排水管网服务面积普及率70%,污水处理率20%;缺水地区城市积极推行净化污水再用;显著提高城市公共排水在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功能,以逐步做到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六)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 
  二、发展序列 
  城市排水发展序列是城市地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城市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 
  1.城市排水必须根据城市规模、功能、所在地域的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规划,分期分区实施,协调配套发展。按照首先排除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渍涝灾害,保证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基本条件;进而减轻危害人体健康的水污染的原则安排。 
  2.基本建设领域重点安排的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是: 
  1)城市生产、生活中受到严重影响的渍涝灾害地区的排渍,以及与保护饮用水源相关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 
  2)直辖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缺水地区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污水净化再用设施的建设。 
  3)其余城市严重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排水管网和排渍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各城市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及时调整城市排水规划,完善分期实施计划,把城市排水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排水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计划,一般项目列入地方建设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列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内容。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利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经济政策,落实资金渠道。 
  (二)为了重点支持城市公共排水,采取国家补助,地方筹措,企业合理负担的原则,以多渠道形式解决建设资金来源: 
  1.重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保证其建设资金;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中用于城市排水维护建设的资金; 
  3.实行污水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排污水费,其中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可用于城市排水设施部分的资金。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办法。 
  (四)城市排水资金的收支,实行专用预算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或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征收排污水费中用于城市水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城建部门应会同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综合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排水维护建设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规定,执行0%税率。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所需能源、材料经批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者,按基本建设材料供应办法供应,用于运营维修养护的能源、材料由省市计划、能源、物资部门给予优先和优惠供应。 
  (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所需设备,由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安排生产供应和设立专业生产厂方案;并积极开发节能、高效新产品以保证建设需要。必需的专用设备,国内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外购并提供优惠条件。 
  (七)各级财政、统计、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核查计划的执行和资金的使用。 
  (八)根据法律法规、国情、国策,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科研、设计、制造、运营等法规、标准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促使城市排水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发展道路。 
  (九)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应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进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增容许可制度。产业部门和居民区排水管理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排水法规,做好内部排水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加强城市排水科学技术发展,着重解决投资省、占地少、节能、高效、改善环境和劳动条件,缺水地区保护水源和开辟第二水源等重大课题,不断提高城市排水的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基本保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各城市从城市排水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不小于3~5%的资金用于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人才教育。 
  (十一)城市排水行业的职工长期从事对人体健康与安全有一定危害性的劳动,其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高。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单位职工除执行岗位补贴制度外,劳动部门与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城市排水的特征,制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健康福利等规定,以保证排水行业的职工健康和改善劳动、生活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办法之后,各地不再制定城市排水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但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本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报建设部备案。 
  本办法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并报国务院备案,由建设部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 
 
 
城市排水发展目录 
 
  本目录为“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中“发展序列”的具体化,以便在实施中掌握。 
  一、基本建设方面 
  重点支持: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的城市公共排水项目;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工矿企业预处理设施; 
  3.新区开发按雨污分流、旧区改造按不断完善截流制、工矿企业内部按清污分流排水体制规划; 
  4.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要求,按局部预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高效、节能和缺水地区净化污水再用的污水处理项目: 
  5.排渍管网和泵站,保护饮用水源的排水项目; 
  6.污水处理用的工艺、计量、控制和消毒等设备逐步实现国产化、系列化、标准化和高效、节能; 
  7.有利于改善城市排水水质的基建工程。 
  限制与禁止条目: 
  1.限制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和近期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建设不属于“局部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2.限制在公共排水管网服务区内新建可能造成重复处理的分散处理设施; 
  3.禁止在已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规划新污染源; 
  4.禁止在分流制排水区内规划可能造成乱接管、乱排污、损害排水设施和危害维修养护的工程。 
  二、技术改造方面 
  重点支持: 
  1.城市公共排水运营单位应建立与《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相适应的水质检测站和计量设备; 
  2.城市公共排水运营单位在对户管水质检测、水量计量的基础上,应用电子计算机计收有偿使用费和进行水质、水量管理; 
  3.大型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应推广高效、节能型机泵; 
  4.对不适用的老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的工艺和设备改造更新,提高处理水量和改善处理水质; 
  5.开发与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鼓励在管道维修养护方面实现机械化,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7.缺水地区城市老污水处理厂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净化污水再用; 
  8.寒冷地区管道浅埋技术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管网防渗漏技术。 
  禁止条目: 
  1.集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未经妥善处理的污泥禁止乱排乱堆置; 
  2.禁止重复引进已实现国产化的低层次污水处理设备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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