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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国际发[2002]335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l01(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以下简称“FTP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有关规定,FTP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参考文件清单 
  1 在第.11段后增加参考文件第.12和第.13如下: 
  “.12 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正的第MSC.40(64)号决议-确定高速船船用材料为阻燃材料的标准;和.13 第MSC.45(65)号决议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程序。” 
 
  附件1 
 
 
耐火试验程序 
 
  2 新增第10和11部分如下: 
  “第10部分 - 高速船阻燃材料试验 
  1 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材料要求为阻燃材料,则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耐火试验程序 
  要求为阻燃材料的舱壁、墙和天花板衬板包括其支撑结构、家具及其它结构或内部构件的表面材料,应根据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订的第MSC.40(64)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第11部分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 
  1 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的结构要求具有耐火性,这些结构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此类结构包括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2 耐火试验程序 
  高速船耐火分隔应按第MSC.45(65)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 附加要求 
  3.1 耐火分隔使用的材料应为分别根据本附件第1部分或第10部分验证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3.2 本附件第3部分也适用于窗、挡火闸、管路贯穿和缆线穿口等构造。 
  3.3 本附件第4部分也适用于要求防火门控制系统能够在火灾时运行的情况。 
  3.4 如果允许在耐火分隔中将可燃镶片与不燃基垫一起使用,若要求此类镶片具有低播 焰性,则应根据本附件第5部分来验证。” 
 
  附件2 
 
 
可能未经试验和(或)未经认可就已安装的产品 
 
  3 在附件2原第2.2段后新增第2.3段如下: 
  “2.3 对于高速船,阻燃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无需进一步试验。 
  4 在附件2原第5.2段后新增第5.3段如下: 
  “5.3 对于高速船,被确认为阻燃材料的表面和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求,无须进一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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