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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7 生效日期: 1994-08-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4]56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地在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始终把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1978年至1992年的15年中,各地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步伐,累计完成投资116.43亿元,新建住宅6088万平方米,使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1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已达38%。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所改善,住房困难状况得到初步缓解。但由于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晚,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筹措建房资金的渠道少,住房商品化率低,为住房困难的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子慢,不少职工的居住条件仍然比较拥挤、简陋。加之目前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增长过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住宅建设投资,彻底改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省政府计划从1994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户实施“安居工程”。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范围、重点及方法步骤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是:1996年底以前重点解决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住宅成套率达到80%的小康水平。 
  (二)实施“安居工程”的范围及重点。“安居工程”计划在我省拥有20万以上人口的17个城市逐步实施,重点放在旧城改造任务大、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多的城市。着重解决城镇居民、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学校等构成城镇职工主体部门的住房问题。 
  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城市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积极性;二是千方百计解决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三是已经出台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方法步骤。根据实施“安居工程”的总体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拟分3年进行,使住房困难户达到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今年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同时,作好“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和住宅设计,为明年组织较大规模的建设作好准备。1995-1996年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3年共为29.89万户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总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643.95万平方米。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或无房户]出售。建设成本价格包括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造价、用地费用和不超过3%的管理费。 
  (五)实施“安居工程”的资金来源,以申请国家贷款和城市政府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地方自筹的建设资金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和地方财政其他自筹资金中安排,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筹集。 
  二、“安居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及分配出售 
  “安居工程”的建设应遵照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一)“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按照国家要求,郑州市的“安居工程”规划设计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城市的“安居工程”规划设计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批,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实施。 
  (二)“安居工程”住宅单体设计,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根据户均人口情况,住宅类型以设计二室户型为主,也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型。省建设厅要负责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供各市参考。 
  (三)“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精心组织,并按合理工期确保质量。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优良品率达到30%。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四)“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办法,提高售房透明度,确保解决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五)对集中建设的“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售后维修、管理和各项服务,解决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 
  (一)“安居工程”用地,由市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土地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划拨征用手续。征用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执行;市政配套费应从地方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属经营性的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 
  (二)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 
  (三)免收菜田开发费、邮电设施费、绿化费、房地产交易费、投标费、质量监理费、消防设施费、人防工程费等。 
  (四)减半收取水电集资费、规划管理费等。 
  四、切实加强对“安居工程”的领导 
  实施“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加快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宅问题,密切党和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以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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