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科函[2002]43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粤建函[2000]103号文的要求,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5-30-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2.2、3.7.1、4.2.1、4.2.4、4.9.1、4.10.1、4.10.3、4.10.7、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普通铝合金门窗设计与施工规定》(DBJ15-6-92)于2003年3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我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