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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2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统字[1997]4号
 
 
各区、县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高校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党办)、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6〕5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 
费的通知 
 
 
(统发〔199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170元及170元以下的,增加18元;171元至235元,增加21元;236至300元的,增加24元;301至270元的,增加27元;371至440元的,增加30元,441元以上的,增加33元。 
  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5年10月1日算起。 
  5.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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