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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6 生效日期: 1988-04-1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规划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已经以京政发〔1988〕21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技术服务费),按季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再按上缴收入的35%,拨给单位使用。 
  二、由财政拨给的执照费收入的35%各单位主要用于: 
  1.补充业务经费,包括因审照、发照、查勘、收费等需要印制的表册、收据、证件等费用,保管资料所需的橱和柜,以及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等。 
  2.业务人员的培训、进修,包括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经验交流会、订购有关业务资料等费用。 
  3.对做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对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适当报酬的费用。 
  4.改善工作或生活条件的福利设施费用。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局都要对收费、上缴、留用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按时上交。收取执照费使用的收据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 
  四、本规定从开始收取执照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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