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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路政管理〉标牌是否属非法定标牌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9 生效日期: 1996-11-2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6〕474号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路政管理〉标牌是否属非法定标牌问题的请示》(湘交体法字〔1996〕第4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路政管理”标牌是否属非法标牌的问题。 
  最近,我部也相继收到其他一些省(市)的来电和请示,同时也看到了《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警车、警灯、警报器和非法定标志牌的通知》(公通字〔1996〕48号)。对此,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并没有对车辆号牌做排它性规定,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从未规定车辆除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号牌外,不能再悬挂和张贴其它标志和标牌。所以,根本不存在公安部通知中指出的“一些地方、部门还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号牌管理的规定,擅自在车辆上悬挂、放置机动车号牌以外的非法定标志牌”的问题。因此,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人大、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稽办法》等规定,在路政巡查、征费稽查车辆上安装的路政、征费管理标志灯饰及标牌是合法标志,不是非法标志。此外,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开展清理整顿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专项活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们应给予配合。但不能以此为由拆除其它部门依法设置的合法标志,特别是仅凭一个部门的“通知”就否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章,我们认为是很不合适的,这样做易造成部门之间的矛盾,影响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更何况交通部门专用的“路政管理”、“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标牌,不同于机动车号牌,只是执法识别标志,不可能造成“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混乱”。 
  二、关于加强交通部门专用车标牌管理的问题。 
  为便于群众识别、监督和加强交通行业的执法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 五十一条和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全国交通管理业务专用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交运发〔1992〕88号)以及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对本系统专业用车的标牌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假冒、伪造标牌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凡不属于业务用车,不能放置标牌,放置标牌的专用车辆,更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文明执法。 
  你厅应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部门间关系的大局出发,及时向省政府汇报,请政府予以协调解决,以确保交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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