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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移交、撤销电力工业局的要求,市计委、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工业局进行了市电力工业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工作,目前该工作已基本完成。市计委、市经委将承担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电力工业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计委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一)研究制定本市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负责电力行业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发展的协调、平衡。 
  (二)组织制定本市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 
  (三)规划和指导本市电力结构调整、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制定本市电力行业发展及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战略。 
  (四)负责本市电力、电量供需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年度平衡。 
  (五)负责本市电力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总量平衡和协调,审查、审批或转报本市各类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编制和下达本市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监管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七)制定、调整和管理本市电力行业有关规费的标准和征收办法,监管和平衡有关资金的使用。 
  (八)制定和调整各类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和热力价格,对电力工程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电力管理工作。 
  二、市经委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电力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和推进本市电力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依法监督本市供用电安全、电力设施的保护、电网和发电企业、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电力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管理本市供电营业区设立、划分、变更,审查批准、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整顿维护供用电秩序。 
  (五)审核本市月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六)负责本市电网限电负荷名单序位表和事故拉路名单的编制、审核和公布,以及重要用户的标准、名单的审定。 
  (七)协调处理本市电力生产供需、电网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纠纷。 
  (八)依法行使本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本市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核。 
  (十)负责本市供用电设施维修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单位资格的审验,对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电工进行考核,并颁发有关许可证。 
  (十二)负责本市电力行业的各类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电力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 
  (十四)指导本市电力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业务工作。 
  (十五)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研究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电力管理工作。 
  三、市计委和市经委共同承担的职能 
  (一)组织和实施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本市电力行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下达本市年度发电、用电平衡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三)监管电力市场竞价上网,并由市计委牵头对竞价上网差价资金使用进行平衡和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交接的平稳过渡和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市经委对已接收的部分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将暂委托市电力公司继续承担。 
  (二)市电力工业局承担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移交事宜由有关部门与市电力工业局具体商议。 
  (三)市电力工业局撤销后,在新的规章、标准等出台前,原规章、标准等继续有效。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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