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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的规定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的部署,年内,拆除城区61条主要街道两侧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实体围墙。为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切实保障被拆建筑物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超过两年使用期限的一律无偿拆除。 
  二、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的正式建筑,按规定必须拆除且无法重新建设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拆除低矮破旧、有碍观瞻的正式建筑(三证齐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予补偿,有关部门给予清运费补助,新建项目中与拆除面积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凡产权单位不能提交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等相关证照的被拆除建筑物,由规划、房产、拆迁等部门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仅有房产权属证照而无规划许可证件的不予补偿。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需拆除的,不予安置,可按其重置价的10%一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凡在沿街正式建筑及未到期临时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市拆迁办审核后,按注册从业人数,一次性补助500元/人。 
  七、凡列入拆除计划的各类建筑物,由市拆迁办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立方米渣土补助清运费20元,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八、2000年以来,积极支持、配合街道整治工作,且拆除沿街建筑损失较大的产权单位,在按规划新建项目时,经规划、城管、拆迁部门认定,新建项目中与拆除面积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九、对未按要求拆除各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和个人,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清运垃圾,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区负责。 
  十、本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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