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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 2000-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0]文17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研究,同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的若干意见 
 
  为了使我省电力工业进一步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缓解现阶段电力供过于求的矛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电力供应实际情况,提出增供促销、开拓电力市场、推行鼓励用电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调整限制用电现定,推行鼓励用电政策 
  (一)重新核定发电厂上网电价及电网供电成本。根据当前发电燃料价格和贷款利率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供电成本进行重新核定,降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供电成本,将降低的电价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大工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电费负担,同时适当化解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提高的矛盾。 
  (二)继续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并将执行范围从省电网直供户扩大至趸售县大用电客户;取消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促进宾馆、饭店、酒楼多用电;对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价给予适当优惠;工业用电大客户新增的用电量(除化肥、煤炭、电解铝、铁路电气化牵引用电、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电量已享受优惠电价的客户外),可以在现行电度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优惠。 
  (三)政府部门、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用电,能源替代工程、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锅炉客户新增用电容量以及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免收贴费。 
  二、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 
  分期分批对目前我省房地产物业小区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部门存在的转供电用电现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房地产小区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配电设施经协商后原则上无偿移交所在的供电单位,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实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取消搭车加价收费。 
  (二)对于资产重组甚至破产的内部转供电单位,其生产、生活会一的总容量按每户4千瓦容量核转为职工住宅生活用电总容量,核减后剩余容量作为转产重组或兼并后的容量,供电单位不再收取统建改造的贴费,配变增容和高低压线路的改造所需资金由供电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住宅内配线改造所需的资金由住户负责。 
  三、积极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广使用电锅炉 
  为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城市燃煤(油)锅炉污染排放,执行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和省环保局《关于推广使用电锅炉的通知》。今后凡在我省各市、县的城区范围内新建或改造各种茶水炉、汽水两用炉和小型采暖设施,要积极推广使用电热设备。凡新建或改造的电锅炉设备,除了实行免征供电贴费和电价优惠政策外,供电单位应为客户优先办理电锅炉的电力增容事宜并搞好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快城镇和农村电网改造,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大力开拓城乡电力市场 
  (一)农村用电取消供电中间环节,直接由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供电,实行“四到户”统一管理。把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加强管理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二)对城镇公益性光亮工程实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其中在22时至次日6时用电的优惠30%。 
  (三)鼓励利用低谷电能,对能源替代工程,按高峰上浮50%,低谷下浮60%执行。 
  五、规范居民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为解决一些居民住宅的电气设计水平不规范,配电设施及线路存在不同程度的“卡脖子”问题,改善居民住宅的供电条件,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使广大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由省建委、省电力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城镇居民用电情况,制定《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部分实施细则》,各地建设部门会同供电单位加强监督落实居民小区及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实施。 
  六、启动发电侧电力市场,实行有限竞价上网 
  为适应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将在我省进行发电市场竞价上网尝试,按照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发电侧有限竞价上网。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以各独立发电公司计划电量的10%,试行竞价上网。有关竞价上网运行规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计划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在适当时候组织实施。 
  七、建立水火电置换交易市场 
  为解决汛期水火电厂上网电量矛盾突出问题,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减少水电弃水,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火电交易市场,即在汛期,从火电厂切出部分电量空间,安排水电厂多发水电,用多发水电的收益,给火电厂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水火电置换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八、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电力结构,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 
  随着福建电网的建设和发展,在目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新建纯发电的自备电厂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后各地在审批或转报新建自备电厂时,计委将会同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认真论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自备电厂建设,予以严格控制;对于已建自备电厂,由省经贸委牵头,进行清理,关停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自备电厂,改由电网供电;对于以热为主的热电联产电厂,要做到达标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物价局 
省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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