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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4 生效日期: 1999-12-0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1999]2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制定的《云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云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在云南省境内的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的目标:在国家清理整顿小炼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通过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环节,使我省实现成品油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的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省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逐步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省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全部由两大集团所属在滇批发企业承担和与其划转、收购、联营、参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业务。 
  (二)省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一84); 
  5、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两大集团所属在滇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以外的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与两大集团公司或由两大集团授权的石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后经认可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经贸委负责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和社会批发企业,必须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其中与两大集团公司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以及原一级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1995年清理整顿后,未经省经贸委审批自建的油库并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在这次申请登记时,要将建库立项、验收、审核材料和公安消防、技监、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文的整套复印材料附上,并报省经贸委。经审查合格由省经贸委报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对1995年省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办公室整顿合格并已经省经贸委核发过一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七)对自1995年清理整顿后未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擅自建成、扩建的油库,且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八)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的自备油库,要与经营油库区分开来,专项用油单位的自备油库不得申报为社会批发经营油库。 
  (九)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 
  (十)地、州、市经贸委和省石油总公司要协助省经贸委做好有关“批发、仓储、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将本地区或本系统以上企业的基本情况、数量进行确切统计,于1999年12月中旬前报省经贸委。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或经1995年省整顿办清理整顿合格的企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地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省经贸委负责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我省现有成品油库容的分布情况,按照当地需要、合理利用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审批成品油仓储企业。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申请仓储经营的企业由省石油总公司汇总报省经贸委,同时报石化集团公司。省石油总公司以外申请登记仓储的经营企业,在报省经贸委的同时要报送当地政府经贸委。经清理整顿为成品油仓储的企业,逐一填报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二)。于1999年10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同意,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限期30天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经批准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只具有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的资格,不得为无成品油经营权的单位储备或中转成品油,不得进行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否则,一经查实,将收回《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地州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一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5、有石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各地、州、市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整顿加油站(点)的工作。省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均由当地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统一汇总,石油公司协助进行,做到既不重登也不漏登。各类加油站(点)要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登记表》(附件三),连同加油站(点)档案材料(包括批准手续、工商、税务、消防、技监、土地、规划以及与当地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等复印材料,由地州、市、县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当地经贸委签署意见后,于2000年3月31日前由各地、州、市清整办汇总报送省清整办,逾期不予办理。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 
  (五)对省内由外商投资经营的成品油的清整,按国家经贸委[1999]637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经营的加油站经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外贸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经贸委会同以上部门汇总,提出意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管理 
  根据国家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专项用油的有关规定,驻滇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专项用油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要认真自查自检,边整边改,并制定和完善专项用油内部管理办法,于1999年底以前报省经贸委。 
  六、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所有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灼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批准证书》,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销售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违背国家成品油价格,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冲击市场;不得偷税漏税;不得在规定期限后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二)批发、仓储企业到1999年12月底止,零售加油站到2000年6月底止,没有取得各类《批准证书》的,一律停止经营。原1995年清理整顿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同时停止使用。在国家经贸委核发我省批发企业《批准证书》时,省里将对批发企业进行社会公告。 
  (三)各级工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零售企业申请注册,其经营项目涉及“石化产品”、“石油制品”、“石油成品油”之类的项目时,应注明经营范围不包括“汽油、煤油、柴油”项目。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年检,对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税务和质监部门要按清理整顿的要求,适时组织安装、检查、测试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通过清理整顿,对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属于取消资格的企业逾期仍继续进行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上述执法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管理。在清理整顿期间,停止新办批发、仓储、零售企业的审批和立项工作。清理整顿以后,凡申请办理批发、仓储业务的新增企业以及新建油库,一律要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取得《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建成后经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经营。凡新建加油站必须经地、州、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并上报省经贸委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建成后经地、州、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经营。各地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视为无效,其经济损失由申办单位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七、组织领导落实,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朕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落实组织领导,制定方案,列出时间进度,有步骤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涉及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按阶段进度抓好并与各级清整办的工作协调进行。我省的全部清整工作原则上要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清理整顿工作结束阶段,地、州、市级清整机构要在2000年5月底以前向省联席会议报送总结材料,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检查验收。省经贸委向全国清整办、国家经贸委和省政府写出总结材料,并做好接受全国清整办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一、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登记表;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登记表;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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