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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财经二[2001]1993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 
  第二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 
  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 

    第七条   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各区县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核查,并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4)。其中,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开工后修改设计,使用了其他墙体材料的工程,按规定追缴专项基金。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将返退意见(附返退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返退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在银行开设的返退款专用帐户,由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用于对缴款单位的返退。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及建委财务报送季度报表(见附件5、附件6)。 
  第四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退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三个方面。 

    第十条   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应用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当年专项基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区县专项基金资金不足,或者该项目应当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立项的,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  、  、 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报市或区县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基金支出帐户。 

    第十四条   由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目标与进度、资金拨付的时间和科技成果归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停止继续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将研究开发报告及验收鉴定资料建档管理。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支持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完成基本建设或技改立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 
  (三)实施单位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技术改造,区县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或者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业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金融管理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项目须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改计划)。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技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设计生产能力、项目实施时间、总投资额、自有资金额、使用商业贷款额、申请专项基金贴息额。计划由市或区县两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专项基金贴息额列入市或区县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 十七 、 十八 、 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后,凭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开据的技改计划项目证明,向本市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向该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送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项目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在每年四季度将实施进度报告和贷款付息凭证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后,提出贴息实施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实施单位贴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所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或100%。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达到技改计划预期目标的项目,专项基金的贴息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贴息资金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应予追回。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 十七 、 十八 、 十九条规定并采用高新技术现代化示范生产线,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批准,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30%的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补助资金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补助资金予以追回。项目完成后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原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专项奖励及宣传、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之前对技改项目的贷款,继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本收息,并按规定计提手续费。 
  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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