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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有关工作部门、省统建管理办公室、中央及外省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14号)精神,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落在实处,从源头上解决用水器材漏水、浪费水和污染水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建筑水暖安装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1992]第17号令《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计资源[1991]1243号)以及国家建设部轻工产品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建设,把推广节水型用水器材、淘汰落后用水器材,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实行用水器材省级确认登记管理制度,陕西省建设厅委托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及省城镇供水协会组成专业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确认工作,颁发《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 
  省级确认的用水器材:各类便器,高低水箱洁具,各类水嘴,低压阀门,散热器,给排水管材、配件。 
  禁止使用的用水器材:冲洗水量6升以上的便器,上导向直落式水箱洁具,无调节装置的水箱洁具,螺旋升降式水嘴,给水焊接钢管和镀锌钢管,砂模铸铁排水管,灰铸铁给水管(DN400以下),灰铸铁四柱813、长翼型和圆翼型散热器。 
  三、确认产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制定标准必须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登记。 
  四、用水器材确认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确认和产品质量确认。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建设部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免于质量保证体系确认。 
  五、属于质量体系确认的产品,必须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投产鉴定。 
  六、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产品,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及经国家或其它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发给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 
  七、生产企业申请用水器材确认登记,必须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 
  八、市场销售的用水器材须经过省级确认登记,对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城市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的用水器材,必须在通过确认的产品范围内招标选购,公开、公平竞争。省属和西安市所属报建工程选购用水器材的招标地址统一设在陕西城市供水节水器具检测推广站,招标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省、西安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它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在进行设计和开工审查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给排水节水设施和用水器材的选用一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批准设计,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十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未经省级确认登记、未经招标采购用水器材的工程,责令停止施工,不予验收,不予供水。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同级部门所发有关用水器材管理文件如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自发文之日起,陕西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水暖卫生器材类)停止办理,已办理准用证的产品于2001年9月30日前办理确认登记转换手续,200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准用证与确认登记书等效使用。2001年10月1日起,水暖卫生器材类准用证停止使用。 
  附件1:《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格式。 
  附件2:办理用水器材确认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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