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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国家在工程领域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自1997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和加强廉政建设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结合昆明有形建筑市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有形市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中心”在推动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作用,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中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而设立的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类手续的办理应在“中心”实行一条龙窗口服务,并依法实施监督。 
  三、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2000〕42号)规定,凡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和经济技术、高新技术、滇池旅游度假三个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环保、园林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投标,均必须进入“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进入“中心”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由市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对相关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监察局在“中心”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 
  五、“中心”在与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机构分设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实现职能分离。并在条件成就时设立起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分包双方提供规范服务。 
  六、“中心”应及时发布招标工程项目等信息,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在信息享有、提供场所服务等方面有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企业的行为,不得与任何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干预建设单位的评标、定标活动。 
  七、“中心”工作人员应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严禁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以权谋私。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八、“中心”应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在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九、“中心”要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严格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评标专家的聘用,除特殊招标项目外,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十、“中心”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宗收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十一、进驻“中心”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廉政的要求秉公办事。 
  十二、“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经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我市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和三个开发区外的其它十个县(市)区,在条件具备、建设工程项目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地设立县级有形建筑市场。 
 
 
昆明市建设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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