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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 1997-08-29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 
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 
八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上网管理 
  (一)自治区鼓励建设调节性能好,以枯水期电能为主的水电站,自治区主电网将优先允许上网。地方自建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小火电厂原则上不得上自治区主电网供电。 
  (二)对要求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量的地方自建电厂,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上报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方案,经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批准,作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地方自建电厂申请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具体程序按电力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的规定办。 
  (四)地方自建电厂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并网协议进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二、关于电量销售 
  (一)已建成或拟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其电量原则上在电厂所在地方销售消化,执行还本付息电价,其还本付息加价部分原则上由销售消化电量的所在地(市)县分摊。 
  (二)新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如需要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其电量并在自治区主电网平摊电价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必须确定上网电量,测算上网电价,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网和分摊电价的文件,以及物价部门的电价承诺。 
  (三)凡自治区主电网收购的地方自建电厂电量,按经济方式调度管理。 
  三、关于上网电价问题 
  (一)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电力局、水电厅等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电价方案审批,原则按自治区电网电价可能调整的幅度和用电户对电价的可承受能力来核定。必要时,可分步到位,并纳入电网销售电价后实施。 
  (二)地方自建电厂投产后核定的电价与该项目前期测算电价相差幅度不能超过10%,超出部分电价不予审批。 
  (三)上报申请的地方自建电厂上网电价,根据实际合理成本、税金、费用,以及还贷需要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同意,附以下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 
  1、符合审批权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设计的概预算资料; 
  3、工程中标单位承包合同; 
  4、设计变更或突破预算的审批文件; 
  5、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以及主要原材料、设备用量、价格资料; 
  6、投资借款凭据; 
  7、发电成本、费用等电价测算资料; 
  8、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承诺文件; 
  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网和在全网分摊电费的文件。 
  (四)制定上网电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合理投资原则,新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在经审批的工程概算范围内,按实际到位并已用于该电厂(包括电厂直接送出工程)建设的投资作为核定电价的投资总额。 
  2、贷款利率水平低于同期国家建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高于同期国家建贷利率的按建贷利率计算。 
  3、还贷年限按不低于10年计算,今后国家如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还贷资金首先按规定用折旧资金和投产后的税后利润偿还;电厂上缴地、市(县)的所得税及增值税,地、市(县)所得部分应返还电厂用于还贷。 
  5、电厂还清建设贷款后,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四、关于上网电量的电费分摊问题 
  地方自建电厂上网电量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加上电网的供电成本、税金、利润和线损)超过自治区主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电费,按照电厂所在地方适当多摊的原则,在自治区主电网平摊。 
  本文下发后,按以上原则对已上自治区主电网平摊电费的地方自建电厂的电价进行一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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