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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建设部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月23日发布,并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规定》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做好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抓好贯彻落实。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也要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执行资质登记与标准,推进技术革命。 
  为推进我省城市规划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经济效益,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备上应达到技术人员1台微机/人,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在规划设计收入上,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达到240万元/年以上,乙级应达到150万元/年以上。丙级院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配上应达到技术人员0。8台/人以上,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90%以上,规划设计收入达到75万元/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规定》精神,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必须填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具备相关材料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申报乙、丙及资质的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要按照《规定》精神,依法查处。对无《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各类规划,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要从根本上杜绝无证设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对年检不合格、不具备所持资质等级的单位,将按《规定》要求,对其整顿、降级乃至公告收回资质证书。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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