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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注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 2001-03-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1]70号

市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注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管理,根据《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我委去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的通知》,并会同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申请注册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业绩和人员设备情况进行了考察,确定给予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等18家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年度注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提出我委加强注册企业管理、规范电梯安装和维修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各注册企业应按照核定范围承接电梯安装和维修工程。 
  二、未年度注册的外地电梯生产企业,具备安装资质,在我市安装自行生产的电梯,具备完善的安装和维修能力的,可向我委申请单项注册,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后,给予办理单项注册手续。多次单项注册,在我市销售和安装业务较多,安装维修质量优良,售后服务良好,参建的工程获得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励的,可申请在广州市年度注册。 
  三、在广州市年度注册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以下情况的外地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取消年度注册资格; 
  (一)超过核定范围承接工程的; 
  (二)挂靠经营,安装队伍管理混乱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手续,不服从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情节恶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企业管理不善,一年内发生过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上报的; 
  (八)连续两年无安装业务的; 
  (九)人员、资金、设备连续两年不到位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注册年检,不报送年检资料的;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四、从2001年3月1日起,我委不再审批电梯报装。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产电梯和具有商检证明的进口电梯。在签定电梯安装维修合同前,电梯安装的发包方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广州地区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电梯安装前,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电梯管理的规定,制定广州市电梯安装工程监督的实施细则。 
  附件:第一批注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名单(略) 
 
 
二OO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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