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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国土、规划、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断层情况和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需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按照《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将需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书面告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中没有相应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各级计划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市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府指定项目,必须报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专家论证委员会审查。 
  (二)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完毕,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答复建设单位,同时报政府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抗震设计审查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烈度)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计规范,是指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应遵循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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