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7]18号
第一条 为奖励引进外商到广西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商到广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租赁厂房设施,以及引进外商到广西兴办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国内法人、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进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进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外商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不含我方对外担保的项目的境外借款)的0.5%~1%计算奖金。
引进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投入的,按期作价计算外资金额。
(二)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该项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
(三)引进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每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算奖金。
第四条 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签定引资协议。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定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方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进人(即奖励对象)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的中方企业、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应按到位外资金额一次性向直接引进人计发奖金。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50%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进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资金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直接引进人应获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当地政府投诉解决。
如有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引进港澳台商和海外华侨投资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进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