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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5]27号
 
  现将《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2号令)、《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是因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原则: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面积,能占用低等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高等级基本农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1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1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当遵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越权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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