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转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30 生效日期: 1993-08-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一九九三年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对外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的机构形式,建立本地区的外商投资办公室。实行各有关部门联合办公,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各有关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精神,确定集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二、各级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要统一权力与责任,在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和困难,要负责协调解决,不能将矛盾上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报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三、各区、县外商投资办公室和各有关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投诉,依法及时协调或委托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协调解决各种纠纷。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四、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积极向投资各方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依法运作和经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