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21号
为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我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使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赵维臣副主席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到百色地区投资的若干优惠办法》。现根据各地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这个优惠办法扩大使用于南宁地区的隆安、马山、大新、天等、宁明、龙州县和凭祥市;河池地区的天峨、凤山、东兰县和巴马、都安瑶族自治县。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外商到百色地区投资的若干优惠办法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百色地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上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该地区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广西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政策外,再实行上列优惠办法。
一、凡是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
二、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申请继续减免所得税。
三、凡属技术先进、产品出口企业或农林牧渔业和其他资源开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工商统一税后,生产经营有困难者,当地政府可从企业上缴部分适当给予补贴。
四、凡属农林牧渔业及其他资源开发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利润汇出额所得税。
五、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在当地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六、一九九五年以前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
七、土地使用权允许有偿转让、出租。
八、凡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奖金、津贴一律免征奖金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内配套资金,流动资金和周转资金,当地银行优先给予贷款。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安排,视同计划内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求外汇收支平衡。因暂时困难产品出口外汇不能平衡者,经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本地区产品出口进行综合补偿,用以弥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外汇和外方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的外汇。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自身外汇不能平衡者,经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可以用当地自有外汇视能力解决。
十四、本办法同样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