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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3]3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字[2001]10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所租住军队住房应及时退还军队。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所在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浙房改字办[2002]19号)给予住房补贴。不准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住用,已住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给军队。 
  二、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并且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将已购买的军队住房按规定退还军队。退出军队住房时,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建房款由军队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对住房装修费一般不予补偿,水、电、煤气开户、增容和有线电视、宽带网开户等费用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现住军队公寓区不准出售住房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不含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地方没有分配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住房。暂时解决不了需借住部队现住房的,必须签订借房协议。 
  五、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六、清理转业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应主动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七、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是支持部队建设、加强和促进军地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清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年底报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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