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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委[2002]2号

 
  为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进程,现就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公房出售价格 
  1、2002年度,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一级地段)。其他结构等级住房仍按2001年出售价格执行。 
  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100元执行。其他结构等级住房仍按2000年出售价格执行。 
  2、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建筑平方米不得低于210元(一级地段),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3、塘沽、汉沽、大港、津南、西青、武清、宝坻区和各县的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由区、县住房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按住房坐落地区的售房价格执行。 
  二、扩大公房出售范围 
  从今年6月1日起,凡列入市建委当年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的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出售价格按届时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 
  三、折扣政策 
  1、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居民购房,房龄计算到5月31日。 
  2、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折扣工龄按双职工1992年1月1日之前合计工龄计算。工龄折扣年限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3、一次付清房款折扣。折扣率10%。 
  四、调剂系数和计价公式 
  2002年出售公有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住房调剂系数、计价公式,按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津房改[2000]4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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