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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 1986-03-10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已颁布施行。现对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商品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负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载的过驳作业费用,按交通部规定由船方负担。 
  二、商业、供销系统从国外进口商品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由接收或承办单位负担。进口粮食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国内商品运输的水上过驳费,棉花发运和到达时发生的费用,均由收货方负担。实行送货制的化肥,到达时的费用,由收货方负担。其它商品的费用,发运时由发货方负担,到达时由收货方负担。 
  以上请转知所属,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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