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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大业主自治力度,现就加快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应对辖区内的物业进行全面摸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快组建管委会,力争2002年初,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中70%的小区组建管委会。 
  二、商品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自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居住小区,应按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京房地物字[1998]第308号文件的规定组建管委会。 
  三、1994年底以前投入使用、房改售房率超过50%(按物业管理区域计算)的老旧小区(包括直管公房、自管房)应按规定组建管委会。房改售房的购房人,享有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凡符合条件的,应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小区办依据筹备组人员名单、选举办法及实施细则(议案)的呈报时间来计算结止期限。遇期未组建的,小区办可指定业主代表按规定组建管委会。 
  五、管委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小区办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管委会。 
  符合京房地物字[1998]第308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原则的同一区域内,存在着两个以上物业的,包括高档住宅、写字楼、商业等综合一体的物业,服务需求有明显差异的,可适当成立各类物业的业主小组或分会,但应从属于一个管委会。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数量少于20个的,区县小区办可直接批准其产权人大会履行管委会职责。可不再单独组建管委会。 
  八、对暂不符合组建管委会条件的物业,可由产权人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作为管委会成立之前的过渡组织,有权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组建管委会筹备工作,协调业主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业主小组不作登记。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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