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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市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 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省劳动模范的范围是:1996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中的先进代表。 
  名额分配:全市可推荐省劳动模范108名,详见“南京市评选2001年省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二、 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选对象一般从市级劳模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产生(特别优秀者可不经市劳模台阶,直接推荐评选),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本职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开拓精神,为企业改革发展、科技和体制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做了重大贡献的; 
  (四)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 表彰奖励办法 
  对经批准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四、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全市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开展有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好推荐、评比工作。 
  省劳动推荐评选工作按照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及廉顾各行各业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自下而上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省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评选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有关审核程序,严格遵守工作进度,凡被推荐的劳模倏选人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经市评委会初审通过后还将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在评选表彰活动中要广泛宣传各条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崇高思想和模范事迹,为全社会树立榜样,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勤奋工作。 
  五、 我市推荐评比工作进度 
  (一)2月初召开工作人员会议。 
  (二)2月19日前各系统完成推荐、考核和张榜公布,并向市评委会上报推荐名单。 
  (三)2月底召开市评委会会议讲座推荐名单,并登报公示。 
  (四)3月7日前市委、市政府审核名单。 
  (五)3月13日前各系统向市评模办上报正式推荐表。 
  (六)3月23日前各系统向市评模办上报正式登记表。 
  附件:南京市评选2001年省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略)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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