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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213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QCJ7081BD型、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BDl型、2002年4月15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CDl型和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D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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