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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0]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快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1998年以来列入国家计划的农林水利、交通、城乡电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房、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建设前期工作 
  (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准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如果审批,要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评估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五)列入国家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非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六)自治区计委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季度施工进度计划,报自治区计划、建设、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备案。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调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三、认真落实建设资金 
  (八)经营性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并按时到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33%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在建项目必须落实50%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项目法人必须按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及时到位,保证资金尽快形成工作量。 
  (九)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偿还旧债,不能替换和抵顶地方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即暂停拨付资金,已截留、挪用的资金限期收回。 
  (十)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在财政部下达给我区的财政预算同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计划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转贷协议,及时、足额地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将建设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财政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十一)有关银行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项目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签字认可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四、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财务的监督与管理 
  (十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防止突破审定的工程概算;严格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方向,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十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搞好建设项目后的评估工作。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十四)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处理。 
  (十五)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建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者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对建筑材料、设备配件和施工质量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因不负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签字认可。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经建设项目法人签字认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九)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顿,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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