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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8 生效日期: 199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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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安全部、劳动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经营及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由市建委负责行业管理,市劳动局负责安全监督,市公安局负责消防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经营 
 

    第五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或供应站、点(以下统称站、点)的单位,其站、点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征得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应有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参加审查,对安全严格把关。 
  工程施工须接受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的监督。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计资料,经上述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建成使用的站、点,须经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检查验收合格,取得《化学易燃爆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凡在本市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安装防雷、防爆装置和消除静电措施。照明线路、开关及灯具应符合防爆规范,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静电胶垫,管道法兰之间须用导电铜片或钢筋跨接。压力表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的检定合格证。 
  贮罐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站内严禁烟火。进站人员不得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入站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有消火装置,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条   各供气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设备、防火档案,执行设备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保证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贮罐和槽车,由市劳动局按照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统一安排检验。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监验合格证书。钢瓶投用前,经营单位应携带以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包括在用旧钢瓶、经营单位转让的钢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钢瓶),方可使用。资料不齐全的,必须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所有技术资料,供气单位应建档保存。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或少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应经劳动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在我市使用满一年的钢瓶应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每五年检验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两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严重损伤或充装前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可不受检验周期的限制,由检验单位确定,提前进行检验或缩短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系统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工艺管道和设备系统须经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压力容气在使用前,产权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定期检验。

    关联法规    

    
第三章 运 输 
 

    第十三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和火车罐车产权必须按照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申请办理《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并逐台建立有容器竣工图、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合格证、投入使用时间、定期检验修理和事故情况等内容的技术资料档案。 
  不得使用活动式槽车。 

    第十四条   停放汽车槽车应有专用车库,运输途中不得在重要单位附近和人员稠密场所停留。 

    第十五条   槽(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禁止以槽(罐)车当贮罐使用,或以槽(罐)车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十六条   钢瓶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办理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手续; 
  (二)运输钢瓶的汽车(以下简称运瓶车)前后应挂上醒目的“危险品”警牌,不得敝蓬运输; 
  (三)运瓶车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运瓶车不得在重要单位附近和人员稠密场所停放; 
  (五)运瓶车不得人货混装,车上码放钢瓶不得超过两层,并妥为固定,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倒、卧; 
  (六)运瓶车上除驾驶、押运员外,禁止其他人员搭乘,并严禁吸烟。 
 
 
第四章 供应与使用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流程、设备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未经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和供应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生产、销售液化石油气残液助燃装置,也不得使用这种装置。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销售家用液化石油气灶具、快速热水器件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 
  (二)持有经市建委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证明; 
  (三)设立维修点,提供修理所需零部件,并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供气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用气说明书,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六会”(点火、调风门、试漏、通堵、装卸减压阀、处理一般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供气单位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对集体和瓶装供气用户巡回检查,对居民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下影剧院、地下商店、地下旅馆、地下食堂及其它地下、半地下设施,严禁贮存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四条   严禁液化石油气用户的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热水等外热源对气瓶直接加热; 
  (二)明火试漏; 
  (三)在同一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炉灶; 
  (四)倾倒、排放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转灌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 
  (六)向液化石油气内灌装管道煤气; 
  (七)自行拆装、检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八)拖、滚、摔、砸、倒、卧钢瓶; 
  (九)自行改变钢瓶漆色。 

    第二十五条   集体和采用瓶组供气的用户,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液化石油气专用库,明确专人管理,库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并配备防火器材,库外设置醒目禁火标志。 

    第二十六条   安装液化石油气家用快速热水器必须严格遵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五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液化石油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市建委、公安局、劳动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贮存、充装、运输、经营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使用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除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外,还应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供气单位),紧急处置后,再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用户责任造成的事故,由用户负责;因供气单位造成的事故,由供气单位负责;双方意见分歧时,由公安消防或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裁决。供气单位应按季度将用户液化石油气的事故情况报市建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件第十二条是按1994年7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条目文字编入的,原件第十二条内容摘登于下: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由经营单位报劳动局验收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旧钢瓶须补办)方能使用。技术资料交由供气单位按批建立技术档案。 
  钢瓶应保持瓶体油漆完好,瓶体表面用油漆喷上注册标记及下次检验日期。瓶体重量和容器参数不清楚、不齐全的,不得充装使用。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少装。新钢瓶使用后,须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满一年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检验年限依次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超过十五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站、点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安装完毕,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后,应抽真空或充氮(气顶水)置换合格。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登记注册,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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