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收审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公安部就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问题多次发出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制订了有关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具体措施,使收审面过宽、收审期过长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各地都有一些长期超时限收审的人员,有的竟长达十余年。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运用收审手段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解决收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法制、刑侦、预审、治安等部门对在押的收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超范围、超期限、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收审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收审人员,要由办案单位逐案进行分析研究,凡属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报劳动教养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已查不出犯罪证据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一律解除收容审查。 
  三、凡属收审期超过一年的,全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逐案解决,并提出最后处理意见,由办案单位限期办结。 
  四、各地在清理过程中,上级公安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遇有需要公、检、法几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政法委汇报或报告上级公安部门。 
  五、各地要结合这次清理工作,进一步健全、落实责任制,谁批准收审谁负责,不依法办事出了问题,要追究审批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六、请各地在清理结束后,将超期限收审的总人数、收审一年以上的人数以及收审期最长的案件的处理情况于6月底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