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2004]1001号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2002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8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5个以上;
(3)有负责凭证式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将凭证式国债销售情况作为本单位分支机构重要考核指标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按照国债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将国债发行手续费主要用于国债宣传促销及一线员工奖励的内部制度;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实现凭证式国债同城(地市级分行对所辖市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县级支行对所辖的全部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为总行)的债权集中统一管理、通买通兑以及发行额度由计算机自动调剂管理等条件。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量排名居前;
(2)200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试点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结算代理银行;
(3)2002年、2003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优先参与今后国债市场改革试点。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按全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总额的固定比例包销2004年各期凭证式国债,具体比例在国债承销团组建后由各机构在规定的最低承销比例以上自行申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与承销机构协商后确定。各类机构最低承销比例如下:国有商业银行为13%;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网点数在300个以上的为2%,网点数在300个以下的为1%;城市商业银行为0.4%。最小比例以上可以按0.1%的整数倍递增;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促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在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均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并公示本机构凭证式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发行期内,各销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和宣传材料,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4、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或数据;
5、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定,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承销团成员如果在凭证式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促销不力、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惜售、不公平销售、利用国债揽储,以及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等行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并请在寄送盖印正本文件的同时,将此表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部、行电子信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免报);
3、200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4、凭证式国债销售宣传方案、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36968552040
传真:(010)6855237168552034
电子邮件:xianwuyang@mof.gov.cn
收件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1266194426
传真:(010)66016442
电子邮件:gshicheng@pbc.gov.cn
附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