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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 1991-07-2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1)125号
昆政发(1991)125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及促进国际交流都有重要意义。全市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养成爱护野生动物的高尚社会风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为创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止的五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猎。在此期间禁止猎捕一切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一切活动。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的一、二级野生动物不受上述禁猎时间限制,一律严禁捕猎。对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在禁猎期内确因教学、科研等需捕猎的,必须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严禁猎捕。 
  三、严格猎枪及其它猎具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猎枪进行认真清理登记,换发持枪证。对无故不进行登记的,应予没收。其它狩猎工具不许上市交易和用于猎捕活动。军用枪支不得用于狩猎。 
  四、用特殊需要,需驯养、繁殖、捕捉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国家法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执照,才可开展相应活动。 
  需贩卖、运输、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须持有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它必要的证明方可进行。 
  海关、公安、铁路、公路、航运、水运等主管部门,对证照不全,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权扣压,并应及时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本市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它饮食摊、点、店,一律不得加工经营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食品。违者,由县以上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凡属将国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上市销售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没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进一步搞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我市松华坝水源林保护区,双河、磨南德自然保护区等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改善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采取各种方式教育群众,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环境的意识,使保护区成为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八、各级政府应把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林业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保护野生动物或检举、控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国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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